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在满足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用于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在沟坑占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且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需要特殊保护的优质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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